7.12《论语》 述而篇 ·第十二章

 

子曰: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

 

子曰: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】

可求,不可求,以道为准。富而可求也者,假使合乎道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富如不可求,乃不合乎道,则唯从吾所好,而不求也。

焦循论语补疏云:“孟子言,非其道,一箪食不可受于人,如以道,则舜受尧之天下,不以为泰,正与此章之恉相发明。”

钱坫论语后录云:“执鞭有二义。周礼秋官条狼氏下士八人,其职云,掌执鞭以趋辟。王出入则八人夹道,公六人,侯伯四人,子男二人。此一义也。地官司市,入则胥执鞭度守门。此一义也。以求富之言例之,或从地官为长。”郑康成注:“市者入也。胥,守门察伪诈也。必执鞭度,以威正人众也。度,谓殳也,因刻丈尺耳。”

集解,郑玄曰:“富贵不可求而得者也,当修德以得之。”是以经文富字含贵字而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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