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论语》 学而篇 · 第十三章 1.13
【有子曰: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:恭近于礼,远耻辱也;因不失其亲,亦可宗也。】
“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。”信,是一个人说话有信用。义,是合宜。复,古注作反复讲。信与义不同,但必须近于义。信由言语表达,信须近于义,则言语可以反复。即反复思维所说的话是否合宜。合宜则守信,不合宜则不必守信。
刘氏正义说:“孟子离娄篇云,大人者,言不必信,唯义所在。是信须视义而行之,故此言近于义也。郑注云,复,覆也,言语之信可反复。案,复覆古今语。说文,复,往来也。往来即反复之义。人初言之,其信能近于义,故其后可反复言之也。”
皇疏:“信,不欺也。义,合宜也。复,犹验也。夫信不必合宜,合宜不必信。若为信近于合宜,此信之言乃可复验也。若为信不合宜,此虽是不欺,而其言不足复验也。”
不合宜之信,皇邢二疏皆举尾生事例。尾生与女子约会于桥下,女子未来,大水忽至,而尾生为了守信,竟抱桥柱,不肯离去,被水淹死。史记苏秦传,庄子盗跖篇等,均载此事。像尾生这样守信,即是不近于义。
“恭近于礼,远耻辱也。”恭是恭敬人,自己要卑逊,但要近于礼,也就是要合乎礼节,这才能远离耻辱。如果恭而不合礼,便是耻辱。皇邢二疏皆引用周易巽卦爻辞“巽在牀下”为例,说明不合礼。巽是卑顺之意,巽在牀下,是卑顺过甚。
“因不失其亲,亦可宗也。”因,孔安国注,以及皇邢二疏,皆作亲字讲。宗,作敬字讲。意谓所亲不失其亲,亦可宗敬。亦即所亲的是仁义之人,是为不失其亲。能够所亲不失其亲是有知人之明,故可宗敬。朱子集注:“因,犹依也。”意谓依靠亦须依得其人。此亦可学。
又,因作姻字讲,宗是宗族之义。婚姻必须慎重选择,方能不失其亲。姻亲亦可在九族之内,故云亦可宗也。
潘维城论语古注集笺,以及刘氏正义,皆引桂馥群经义证,考据古籍及说文,因不失其亲的因字,是婚姻的姻字。可宗的宗字,程氏树德作宗族之宗讲。汉儒解释九族,除直系九族外,又有父系母系妻系共为九族之说。因此,程氏解释:“缔姻不失其可亲之人,则亦可等于同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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